(2017)鲁110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满孝增、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孝增,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孙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满孝增,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执行人: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与聊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业全,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春雷,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满孝增与被执行人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孙春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满孝增运输费38000元及上述款项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付,被执行人孙春雷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满孝增向本院申请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满孝增与被执行人日照程安物流有限公司、孙春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江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