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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耀广与张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广,张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682号原告:李耀广,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系李耀广女儿),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怀敏,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耀广与被告张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耀广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耀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耀广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