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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执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关顺久与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顺久,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3072号申请执行人关顺久,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钢泉巷3-68号。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二马路14号。法定代表人:谢嵩,系被申请人单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顺久与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沈劳人仲字(2017)3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合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