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永成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成。辨护人王新刚,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成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成及其辩护人王新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9日11时许,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昭德北路建富齿轮厂东侧绿化带里,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潘某某现金700元、vivoX9手机一部。手机价值约2000元。2、2017年4月16日11时许,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路口与建富齿轮厂路口处,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王某某现金400元。3、2017年4月17日14时许,在青州市王府游乐园内,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抢劫孙某某现金100余元和OPPO手机一部。手机价值2700余元。以上抢劫抢劫价值共计59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永成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王永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永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议,辩解称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是抢了4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是抢了200元现金,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是抢了100元现金。被告人王永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永成系生活所迫,实施抢劫犯罪并非精心预谋犯罪,所使用的工具不具有杀伤力,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9日11时许,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昭德北路建富齿轮厂东侧绿化带里,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潘某某现金500元,vivoX9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约2000元。2、2017年4月16日11时许,在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华龙街路口与建富齿轮厂路口处,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王某某现金200元。3、2017年4月17日14时许,在青州市王府游乐园内,被告人王永成采取持刀威胁、拳打脚踢的方式抢劫孙某某现金100余元。以上被告人王永成共计抢劫作案3起,抢劫价值共计28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下列证据予以下证实:1、被害人陈述(1)潘某某述称,2017年4月9日上午11时左右,其学车的教练开车把其送到一个公交车站牌,其下车之后就沿着昭德北路路西往南走,走了一会,就想到路边的绿化带里上厕所,便从一个绿化带豁口处往里走了三四步,就看见有个男子在绿化带里从南向北步行,其以为他也是在绿化带上厕所的,就从绿化带出来了,沿着公路西侧继续向南走,期间经过一个关着门的工厂大门,还看见门口放着一辆电动车,是两边有脚蹬的那种。其又继续往南走,大约走了二、三十米,又发现西边绿化带有一个能进入的豁口,就往里走到一排松树西边,开始上厕所,结束之后,开始沿着进入的道路往外走,快走到公路的时候,发现刚才那名男子从绿化带里面由北边向其追来,当时发现他的时候距离不到十米远,心里有不好的感觉,就赶紧往大道上跑,快跑到大道上的时候摔倒在了地上,那个人追到了其身边。当时马路上正好过来两辆白色汽车,其大声求救但是他们没有停车,那个男的追上之后,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架在其脖子上,跟其说:“再吆喝就捅死你!”其就不敢吆喝了,他一只手拿着刀子吓唬其,另一只手把其拽到了绿化带里面,他要拿其包,其一想包里有银行卡身份证什么的,不想让他拿走,其就主动打开包给他看了看,里面有七八百块钱,并都拿出来给了他,那人问其口袋里还有没有,其就把口袋里的一些钱也给了他,当时左边口袋里的手机正好响了,他就把其手机拿去之后放在他口袋里了,然后他蹲下用手脱其的裤子,其用手拽着不让他脱,他强行将其裤子脱到大腿中间的位置,然后他站起来将他的裤子脱到大腿中间位置,他用手将他的阴茎拿了出来,他朝其走了几步,距其一米左右,这时其电话响了,他从口袋里拿出电话,拒接了,然后电话又响了,他再次挂断电话,然后穿上衣服离开了。当时看见那人沿着来时的那条路往北走了,就穿上衣服从绿化带里出来,跑到路东边天安化工大门口,从门卫那里借来手机给其朋友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其朋友来接了。其感觉脖子右侧有点疼,朋友看了之后说这是刀子印,但是没有流血。其被抢的是一部枚红色的VIVOX9手机,2017年年初购买的,当时价值2350元,现在大约值2000元左右。抢劫的是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看起来40多岁,身��170多,中等身材,青州当地口音,下身好像是穿着一条牛仔裤,别的特征其记不清了。(2)王某某述称,2017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其骑着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带着孩子沿昭德北路向北走,走到天安化工厂南侧的时候,孩子说要小便,其就向东拐进了天安化工南侧一条土路,在往东一点的位置停下了。孩子小便完之后,便骑着车停在路边,孩子在其身前脚踏板上坐着,这时看见一男子骑着一辆蓝色的电动车到其身边停下了,当时和他是南北方向并排着的,车头都是朝西,他停下车以后,在车上坐着没有下来,一只脚撑着地面,问现在几点了,其看了看手机告诉他11点了,这时就看见他从裤腰处拿出一把刀,右手扶着车把,左手拿着刀子,刀尖对着其和孩子,刀尖距离其和孩子在二三十公分左右,问其有钱吗,其说你干嘛,那人没有说话,直��把其一个墨绿色背包拿过去开始翻动,从背包里拿出来粉色长方形的钱包,取走400元现金(4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还有一些零钱。然后就把包又递还给其了,其接过包以后把包放在腿上了,这时,这名男子的双手都已经放在车把上了,但是手里还拿着那把刀,他说“把上面的衣服脱了看看”,其当时很害怕,就照着他说的做了,当时穿的T恤领口很大,其就从领口处向下拉衣服,同时也把内衣给拉下来,把右侧乳房都露出来了,他看了看之后,又四处看,其感觉他可能要对其实施性侵犯,更加害怕了,就哭了,其孩子也开始哭。这个男的看见其哭了,就把刀子收到腰后离开了,当时他骑着车子往西一走就到了昭德北路,然后就往北走了,其就报警了。其被抢了一个钱包,现金有400元钱还有一些零钱,三张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等物品。抢劫的男子骑着一辆浅蓝色的两轮���动车,上身穿着一件灰色的夹克服,短发,年龄在40多岁,听着像是当地口音。(3)孙某某述称,2017年4月17日13时45分左右,其从前营子家中步行到九龙居小区其母亲家,步行经过范公亭公园,又经过涵洞,顺着南阳河南沿往西走,当其走到王府游乐园东门处时,突然从身后窜出了一个人,从后面搂住了其,用左手捂住了其嘴,右手拿着一把大约二十厘米长的水果刀,其吓得喊了一嗓子,他就把刀子架到其脖子上并威胁说“把钱拿出来”,其就把包里的120元钱全部给了他,他嫌少,威胁说:“再继续拿,全部都拿出来”,其说没有了并继续呼喊求助,这时他威胁说“你还喊”,就朝着其后脑勺打了好几拳,并且把其弄倒在地上,其反抗着去夺他手里的刀子,争抢过程中,那人把其右眼打伤,颧骨打肿了,手被刀子划伤了,后来就把其手机��走了。他抢走手机后,威胁说:“你不能抬头”,让其跪在地上给他磕头,其没有办法只能照做,他继续威胁说:“你不能停,不能起来,磕够半个小时再起来。”后看到他往游乐园的南面走了,其当时很害怕,手机和钱都被他抢走了,其就往相反的方向走,到了西门水库大坝那儿,找了个朋友的手机报了警。其后脑勺、右眼角、右侧颧骨、脖子和右手都受伤了。抢劫男子大约四十岁,本地口音,身高175厘米左右,穿着一件咖啡色的夹克上衣,“国字”脸型,皮肤黝黑,头发浓密偏长。被抢的手机是OPPOR9S玫瑰红色手机,价值2770元。2、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永成指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永成抢劫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作案地点。(2)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永成即是实施抢劫之人。3、书证(1)被告人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永成作案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永成系被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永成1997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2月5日被释放。2001年5月11日,王永成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5年4月7日被释放。(5)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永成抢劫潘某某时所持的作案工具刀子一把。(6)购机凭证,证实被害人孙某某被抢手机购买时市场价格为2799元。4、被告人供述王永成供述,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12点左右,其骑电动车从刘胡同回家,当沿着昭德北路从北向南行驶到一个工厂附近时,其想上厕所,就把电动车停在路边,走到昭德北路路西侧的绿化带内准备上厕所,其还没有上厕所就看见一个女子在其西南方向从绿化带里往公路方向跑,一边跑一边喊救命,其就跑上去追她,她快跑到公路的时候跌倒在绿化带内,这时候其追上了她,并被她绊倒,正好压在了她身上,听见她说“给你钱,别伤害她”,其站起身来然后把她拉起来,说“别吵吵,再吵吵弄死你”,她说“不吵了”,其就用右手拉着她的胳膊,让她往绿化带里面走,她在前面走,其在后面拉着她的胳膊跟着走,往里走了10米左右,一直走到绿化带里栽种的松树后面,其把手放开了。这个女子蹲在地上开始哭,其就把自己腰上挂着的水果刀拿出来了,右手拿着刀,用胳膊贴在身前,刀尖指着这名女子,刀尖距离她有三十公分,对她说“快把钱拿出来”,这名女子一边哭着一边从自己挎着的一个黄色女式包里拿出来500多块钱,是四、五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还有一些零钱。其把刀子收起来挂到腰上,伸出右手接过钱放,这时其看见她包里有一块粉红色的手机,就叫她把手机拿出来,其接过来把手机关机之后放到自己裤子左侧口袋里。因害怕她跑出去叫人或者报警,就想把她的裤子给脱下来让她没法跑,其就推了她一下,她坐在地上后就开始给她脱裤子,把她的裤子和内裤都褪到大腿位置,露出了阴部,其看见之后感觉阴茎开始勃起了,就把自己的裤子脱下来,让她用手握住其阴茎前后搓动,持续了两、三分钟左右,其就射精了。射精以后,其自己把裤子穿好,对她说“在地上躺好了,不能报警”,说完其就走了。回家途中,怕手机上有定位,就下车到路南往南边麦地里走了两三步,然后用力把手机扔到麦地里了。这一次抢劫之后,发现这样来钱很快,而且在家里无意中翻出了那把大点的水果刀,就又动了寻找目标实施抢劫的念头。其每天出去都会随身把刀插到腰后。大约过了四、五天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其骑着电动车沿着昭德北路从南往北走,走到第一次抢劫现场南侧的一个路口时,看见路口往东的一条土路上有个黑影,看起来像是有人停在那里,其想去看看能不能实施抢劫。骑电动车到那边一看,路边停着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有一个女子在车边蹲着,旁边还有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在吃东西。其先是越过她们继续向东又绕回来,最后停在这辆红色���轮车南边,两腿撑在地上,左手扶着车把,右手从腰后抽出那把大的水果刀,距离这名女子半米左右,刀尖向下,亮给这个女子看,问她几点了,她说11点了,其就又说有钱吗,她就从怀里放着的女式包里,找出了200元钱(2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还说“哥,就这些钱了,别的都买了东西了”。其看见她车上放着些水果,就把刀收到腰后,伸右手去接过钱。其问她“小孩是男孩女孩?”她说“女孩”,然后就开始哭,其看见她哭了,她的孩子看着也要哭了,其就骑着电动车走了。又过了一天,下午1点左右,其到范公亭公园去玩。在公园里沿着一条一米多宽的土路一直朝西南走,后看见有个女子挎着一个女包也在往西南方向走,其就动了对她实施抢劫的念头,就快走了几步,超过她去,然后回头,距离她两米左右,右手从腰后拔出刀来指着她往她那边走,说“有钱吗?拿出钱来”,她就朝左手边的树林里跑,同时在喊救命,其就开始追她,她跑了两米左右摔在地上,追上她之后,就站在她背后,用左手按住她的左肩,用手拿着刀在她面前晃,说“别吵吵”,她一直反抗,用两手握住刀刃,还在喊救命,其右手使劲一扭,她把手松开了,其就把刀放在旁边的地面上,用右手握拳锤了她背部一拳,砸了她头面部两拳,又用右手肘打了她背部两下,又用右脚踹了她大腿两脚,然后从附近捡起一块石头砸了她颈部一下。她说“哥别打了,给你钱”,然后就从包里拿出来100元钱,其接过钱来放到上衣内口袋里。然后其让她跪在地上,问“知道错了吗”,她说“知道错了”,其还问“哪错了”,她说“哪里都错了,身上带的钱不够哥花的”,其说“不对,你错在不应该反抗”,说完之后其让她给其磕头,她磕了���分钟左右,其说“你趴在地上,从一数到三百,中间不能抬头不能跑”,然后她就一直在地上趴着,其就从地上捡起刀子来走了。其问她知错了没有的时候,其看见她的手机从包里掉出来了,其就拿起来轻轻地打了她的头一下,又把手机放在她身边了。其当时只注意到她脸上有血,别的地方其没看见。其每次都是抢劫一名女子,三次一共抢劫了三名。三次一共抢了800元左右,当时还有一块手机,因为怕手机有定位,其就把手机扔到了一旁的麦田里边了,手机还比较新,具体什么牌子的没有注意。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王永��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永成抢劫的犯罪数额,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陈述共计被抢劫现金5900余元,被告人王永成在侦查阶段多次均供述抢劫了三被害人800元现金和vivoX9手机一部、在庭审过程中当庭供述其抢劫了三被害人700元钱现金和vivoX9手机一部,由于被告人王永成对其抢劫犯罪数额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中较为稳定、一致,在仅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一对一”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适用原则,本院就低认定被告人王永成的抢劫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王永成抢劫三被害人800元现金和vivoX9手机一部,抢劫犯罪数额为2800元,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永成抢劫犯罪数额为5900余元的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王永成的辩护人所作的“被告人王永成系生活所迫,实施抢劫犯罪并非精心预谋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是不具有杀伤力,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王永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实施第二、三次抢劫的主观动机是“第一次抢劫后,发现这样来钱很快”,并非辩护人所言系生活所迫。同时,纵观本案,被告人王永成实施抢劫的对象均是女性,实施抢劫的地点均是偏僻人静之处,实施抢劫的工具为刀刃长十四、五公分的水果刀,实施抢劫的次数为三次,被告人王永成利用僻静场所持刀多次针对女性实施抢劫,且对被抢劫女性存在猥亵行为,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且被告人王永成因抢劫罪、强奸罪虽经两次刑罚教育,仍不思悔改,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综上,辩护人所作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作“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永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31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王永成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李成富人民陪审员 赵 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聪莹书 记 员 宋魏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