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6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培清申请执行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培清,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6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培清,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培清与被执行人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4)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