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潘白玉与高贤花、樊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白玉,高贤花,樊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655号原告:潘白玉,女,汉族1954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桂云,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高贤花,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樊竹青,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白玉诉被告高贤花、樊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贤花、樊竹青下落不明,需要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陈 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