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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甘肃XX有限公司和甘肃XX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责任公司;张XX;靳XX申请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XX有限公司,甘肃XX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责任公司,张XX,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财保87号申请人甘肃XX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武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甘肃XX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申请人靳XX,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甘肃XX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XX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责任公司、张XX、靳XX的银行账户存款8387581.04元,或者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XX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XX股份有限公司、甘肃XX责任公司、张XX、靳XX的银行账户存款8387581.0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XX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