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赵华刘海申张树海李亚芝梅海峰齐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赵华,梅海峰,刘海申,李亚芝,张树海,齐凤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5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欣,系银行职工。被告赵华,女,1984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梅海峰,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刘海申,男,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李亚芝,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张树海,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齐凤琴,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赵华、梅海峰、刘海申、李亚芝、张树海、齐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