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月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刑初1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月菊,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暂住地长泰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暂住处。公诉机关以泰检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月菊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以泰检诉撤诉〔2017〕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阿民人民陪审员 林文明人民陪审员 杨芬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怡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