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016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分局七星家园二期15号楼4门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林人民陪审员 郭建合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