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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2016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分局七星家园二期15号楼4门市。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林人民陪审员  郭建合人民陪审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