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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志彬、闫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志彬,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财保43号申请人:牛志彬,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申请人:闫明,男,1985年1月15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牛志彬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闫明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XX(房权证:15××54)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郑州市郑东新区XXX(房权证:15××54)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奇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