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民初29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礼雅路。法定代表人:吴阿斌,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吴阿斌,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垫付款本金60 000元;2.判令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本金*10%);3.判令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从欠款之日止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吴阿斌对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在卖方会员处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买方会员资金压力。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原告的买方会员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880429338****。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且被告吴阿斌作为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2016年11月21日,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卖方会员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消费60 000元,以上交易是原告为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消费的,被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为向原告归还欠款,被告吴阿斌也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的事实;2、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份、吴阿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两被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的事实;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1份,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拟证明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被告吴阿斌为此担保的事实;4、垫付宝会员管理打印件1组,垫付宝欠款明细表2张,付款明细及中信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1组,拟证明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注册会员,并进行多次会员消费,最后一次支出是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0日还款期满,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归还,吴阿斌作为担保人也没有向原告归还欠款的事实。经庭审审查,第1、2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原告、被告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地位,本院予以采信;第3、4组证据相互应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并获取一个专属垫付宝卡号800880429338****,2016年6月18日,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50080/湘怀化000196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四条约定“乙方(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原告)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吴阿斌作为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50080/湘怀化000196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约定吴阿斌对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查明,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1日使用垫付卡消费6万元,2016年12月20日还款期届满,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金向原告归还了1.59元,尚欠59 998.41元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并申领了垫付宝卡号800880429338****,承诺遵守垫付宝交易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签写了编号为垫000150080/湘怀化000196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该协议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原告为其垫付消费后,应及时还款,由于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垫付款本金6万元,因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垫付宝余款冲抵1.59元,故本院仅支持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9998.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以及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限定,故本院仅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第五项请求里除案件受理费用外,其它费用均未产生,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吴阿斌作为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编号为垫000150080/湘怀化000196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约定吴阿斌对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吴阿斌对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 998.41元及违约金、滞纳金(违约金、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违约金、滞纳金实际清偿完之日止);被告吴阿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滞纳金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通道正强商贸有限公司、吴阿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立新人民陪审员 吴义忠人民陪审员 粟上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云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