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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吴玲燕、雷小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燕,雷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44号申请人吴玲燕,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雷小鹏,男,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吴玲燕与被申请人雷小鹏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天緣路2段95号10栋1单元1楼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玲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小鹏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天緣路2段195号10栋1单元1楼1号的房屋。查封时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银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