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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李建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李建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2号原告:李建强,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李建生,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李建强诉被告李建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建强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