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建强与李建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李建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42号原告:李建强,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李建生,男,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李建强诉被告李建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建强负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