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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维高与戈得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高,戈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高,男,1929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戈得玲,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高与戈得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戈得玲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9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戈得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