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维高与戈得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高,戈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高,男,1929年8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戈得玲,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维高与戈得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戈得玲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194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戈得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