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连富票据诈骗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1刑申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刘连富:你为犯票据诈骗罪一案,对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长刑终字第390号刑事裁定,你仍不服,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关于刘连富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问题。经查,刘连富供述,智建忠说他企业资金紧张,想在银行贷款,让我帮忙,我说可从广州买到能在银行过机的承兑汇票,就是在银行验不出来,是一种“克隆票”,这种票不是真的,得三、四万元,智建忠知道我帮他买的是假票,几万元钱不可能买到几百万元的承兑汇票。智建忠供述,我认识刘连富后,我和他说我公司资金紧张,刘连富告诉我用承兑汇票可以在银行贷款,他可以帮我从广州的朋友那里买,之后,我给刘连富共计6.3万元,刘连富先后给我买过三张假汇票,其中第三张就是面值62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在案书证证实面值为6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刘连富和智建忠的供述相互认证及本案书证证实,刘连富提议为智建忠购买假承兑汇票在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以帮助智建忠解决企业资金紧张,智建忠给刘连富6.3万元后,刘连富给智建忠共计三张假银行承兑汇票,其中就包括620万元这张假银行承兑汇票,故刘连富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为智建忠购买,为智建忠用于办理质押贷款,智建忠在购得该张620万元假银行承兑汇票后,通过他人欲办理质押贷款,刘连富主观上有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故意,因此,刘连富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其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连富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被告人刘连富的申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