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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李仕美与林英、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美,林英,田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6296号原告:李仕美,女,193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邦国,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英,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田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美诉被告林英、田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仕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美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仕美负担。审判员  李隆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