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5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杨石夫,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张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5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法定代表人:殷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石夫,男,194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58号。法定代表人:张观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观华,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6年9月27日结欠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192250元及自2016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前归还欠息50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欠息4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归还欠息292250元,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归还(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26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欠息15万元。2017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万元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万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150万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22元由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由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由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如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8月2日结欠的利息1774916.67元、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五、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对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网络银行等资产,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车辆未能扣押,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家港盛杨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城宇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长力机械有限公司、杨石夫、张观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6460438.67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异议。因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有抵押及多次查封,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查封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