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世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305号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大庙镇宁杖子村。法定代表人:肖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红,公司职员。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石转镇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朝阳英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