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路、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路,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03号申请人康路,男,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林华,男,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康路与被执行人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路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人康路与被执行人林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华已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康路与被执行人林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华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康路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