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勇、吕洪菊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勇,吕洪菊,尹川,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141号之一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吕洪菊,女,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尹川,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申请人:邓利,女,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依据(2017)湘1321财保235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列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现查明被申请人张勇、吕洪菊、尹川、邓利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置有不动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勇、吕洪菊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5号24幢18-7号的房屋一套。二、查封被申请人尹川、邓利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兰美路752号附3-12-8号的房屋一套。三、前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