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忠宝因与陈果、吴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宝,陈果,吴铜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忠宝,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军,沈阳市铁西区翟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果,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铜龙,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李忠宝因与被申请人陈果、吴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忠宝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忠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宝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廉光强审判员 樊友明审判员 朴海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冠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