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海生与海拉尔区金容面粉厂、佟刘金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生,海拉尔区金容面粉厂,佟刘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757号原告:陈海生,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拉尔区金容面粉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路*号。负责人:李庆丰,经理。被告:佟刘金德,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峰,经理。原告陈海生与被告海拉尔区金容面粉厂、佟刘金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拉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海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海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海生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