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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代文与包建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代文,包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代文,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包建梅,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在本院执行周代文与包建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代文对本院(2017)川1623执793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10月13日主持异议人和申请执行人和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协议:一、由异议人周代文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包建梅35236.9元。其中当庭兑现25236.9元,余款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异议人周代文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周代文与申请执行人包建梅在本院执行异议审查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异议人周代文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周代文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人民陪审员  邓必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