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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兆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宋兆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花。被执行人宋兆升,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兆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