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潘存新与被告张建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存新,张建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997号原告:潘存新,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黄二村四社**号,身份证号6222241964********。被告:张建兵,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临泽县平川镇黄二村四社。原告潘存新与被告张建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送达期限内,因被告张建兵下落不明,原告潘存新又不交纳公告费,导致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被告张建兵。本院认为,原告潘存新虽提供了被告张建兵的送达地址,但被告张建兵不在该居所,原告既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又不交纳公告费,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存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潘存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