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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林、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林,吴小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564号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法定代表人:高波。被告:刘林,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吴小英,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吴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高速地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