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裴志起、贺士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志起,贺士辉,刘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裴志起,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贺士辉,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被执行人:刘东林,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晋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17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士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贺士辉、刘东林银行存款15132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