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保令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风霞与薛吉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风霞,薛吉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保令6号申请人孙风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17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被申请人薛吉满,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申请人孙风霞与与被申请人薛吉满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孙风霞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2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子女三人。因家庭矛盾,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受伤,严重的伤害了申请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10月11日经过法院调解,被申请人当庭悔过并作出保证,双方和好。但申请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当庭悔过并作出保证,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双方和好。申请人撤诉。申请人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孙风霞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薛吉满对申请人孙风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薛吉满骚扰、跟踪、接触孙风霞及其相关近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马强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唐灵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