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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8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冬冬与李收、邱月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冬,李收,邱月丽,王锋,刘志勇,张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冬冬,男,汉族,1984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收,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邱月丽,女,汉族,1965年6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志勇,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成安,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冬冬与李收、邱月丽、王锋、刘志勇、张成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收、邱月丽、王锋、刘志勇、张成安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收、邱月丽、王锋、刘志勇、张成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7)豫1722执8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成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