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莫代奎与牟联兵、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代奎,牟联兵,唐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4098号原告莫代奎,男,生于1962年10月3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居民,住利川市。被告牟联兵,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利川市,住本市清江半岛别墅区。被告唐燕萍,女,生于1973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资源县人,居民,住利川市清江半岛别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代奎诉被告牟联兵、唐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代奎于2017年10月13日以所诉讼的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正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代奎撤回对被告牟联兵、唐燕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莫代奎承担。审判员 王广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