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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留顺与刘兆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留顺,刘兆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贾留顺,男,生于1955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兆钧,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贾留顺依据生效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2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1348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兆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贾留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3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