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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喜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348号罪犯孟喜平,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以(2010)临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3年9月、2015年12月分别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55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635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5、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喜平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志宏审 判 员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