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海生与李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生,李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2418号原告:杨海生,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李宝,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生诉被告李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