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7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国斌、李江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斌,李江桥,钱秀燕,王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7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国斌,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江桥,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钱秀燕,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泽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国斌与李江桥、钱秀燕、王泽华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国斌要求被执行人李江桥、钱秀燕、王泽华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桥、钱秀燕、王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苏国斌与被执行人王泽华自行协商,王泽华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王泽华的执行请求。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李江桥、钱秀燕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申请执行人苏国斌明确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 文 键审判员 ���全胜审判员 庄 志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