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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小红与南丰县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南丰县房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06号原告:周小红,女,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南丰县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交通路(房产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6703744XW。法定代表人:沈强,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爱容,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周小红与被告南丰县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红撤诉。本案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周小红负担。审 判 长  李美云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