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鲍金华与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金华,泗县人民政府,赵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初91号原告:鲍金华,女,194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0272-4。法定代表人:王法立,县长。第三人:赵万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原告鲍金华诉被告泗县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鲍金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鲍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鲍金华负担。审 判 长 潘庆飞审 判 员 戴宝琴审 判 员 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武晓程书 记 员 彭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