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淑红,女,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洼兴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同意用抵押房产评估、拍卖后还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3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十���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