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民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庞振元、庞敬齐与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振元,庞敬齐,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振元,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敬齐(系上诉人庞振元父亲),男,195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锋,新疆叶尔羌(图木舒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光明北路(大智汽车城)。法定代表人:郭九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利,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振元、庞敬齐因与被上诉人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庞振元在被上诉人万帮公司购买农机,双方形成买��合同关系。从上诉人庞振元提交的证据及被上诉人万帮公司自认的事实来看,货款支付情况存疑。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30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庞振元、庞敬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麦麦提艾力·艾则孜审判员 褚 彩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廷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