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与庞磊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庞磊磊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531号原告: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温泉路度假村。法定代表人:任登宇。被告:庞磊磊,男,现年约27岁,族别不详,住普安县。原告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磊磊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现以被告庞磊磊已主动支付所欠消费费用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贵州省普安县温泉度假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玟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