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闫文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文勤,曾用名闫文江。2016年7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因贩卖买毒品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期间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于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12月14日因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文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文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闫文勤因患尿毒症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做透析时向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冰毒,后自行称重分装贩卖。2016年11月15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李泽民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冰毒一小包约0.2克;2015年冬天、2016年6月份、2016年10月份吸毒人员严小军以每次100元一小包,三次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毒品,共计约0.6克;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陈三平以1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一小包冰毒约0.2克和一包白色粉末状的面面,于同年11月20日下午在吕梁市体育馆门口准备再次向被告闫文勤购买毒品时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1月18日吸毒人员侯志强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约0.2克冰毒,同年11月20日准备再次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毒品时被离石区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闫文勤在离石区上水村口被离石区公安局巡警队队员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四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查获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重,四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1.099克;2016年12月5日,吸毒人员高小冬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冰毒约0.5克;2016年11月和12月吸毒人员白三保向被告闫文勤购买冰毒2次,每次约0.5克,共计约1克;2016年1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郝海峰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任闫文勤购买冰毒约0.5克;2016年2月份至今,吸毒人员岳建斌以每0.5克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2次冰毒,共计约1克;2016年12月13日7时许左右,被告人闫文勤在其离石区下水村家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大量冰毒疑似物,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查获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重,净重为25.0244克。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主要成分定性检验,扣押的25.0244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文勤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处罚。并提供:被告人闫文勤的供述;证人李泽民、严小军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计量称重报告;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被告人闫文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闫文勤因患尿毒症在吕梁市人民医院做透析时向一男子(身份不详)购买毒品冰毒,后自行称重分装贩卖。2016年11月15日晚19时许,吸毒人员李泽民在离石区下水村307国道旁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冰毒一小包约0.2克。2015年冬天、2016年6月份、2016年10月份吸毒人员严小军在离石区上水村被告人闫文勤家中购买三次冰毒,每次100元一小包,共计约0.6克。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陈三平在离石区体育馆附近以1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一小包冰毒约0.2克和一包白色粉末状的面面,于同年11月20日下午在吕梁市体育馆门口准备再次向被告闫文勤购买毒品时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11月18日吸毒人员侯志强在离石区上水村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约0.2克冰毒,同年11月20日准备再次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毒品时被离石区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闫文勤在离石区上水村口被离石区公安局巡警队队员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四小包毒品疑似物,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6】194号鉴定书鉴定:四小包塑料袋中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查获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重,四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1.099克。2016年12月5日,吸毒人员高小冬在离石区上水一巷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冰毒约0.5克。2016年11月和12月吸毒人员白三保在离石区上水一巷附近向被告闫文勤购买冰毒2次,每次约0.5克,共计约1克。2016年1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郝海峰在离石区生态园附近一公厕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冰毒约0.5克。2016年2月份至今,吸毒人员岳建斌以每0.5克1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闫文勤购买2次冰毒,共计约1克。2016年12月13日7时许左右,被告人闫文勤在其离石区下水村家被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大量冰毒疑似物,经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对查获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重,净重为25.0244克。经吕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主要成分定性检验,扣押的25.0244克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文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闫文勤的供述;2、证人李泽民、严小军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吕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计量称重报告;6、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文勤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达约29.3234克,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闫文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文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侦查机关扣押的26.1234克(未移送的)毒品由侦查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 明 霞人民陪审员 徐建美人民陪审员李卫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