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3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陈某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03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驻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95号。法定代表人:杨同更,局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地租办副主任。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95亩(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陈某甲于2016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挑河以西、张金泉以北的0.95亩(631平方米)庙二村集体土地建设农村住宅,于2017年3月9日对其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没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挑河以西、张金泉以北的0.95亩(631平方米)庙二村集体土地建设农村住宅,该项目所占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是盐碱地、村庄,规划用途为自然保留地、林地,不符合河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为六合街道庙二村集体土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0.95亩(631平方米),并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0.95亩(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95亩(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7】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95亩(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轶清审 判 员  沈颖娇人民陪审员  胡成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舒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