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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宋某某与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2017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7)晋0821民申6号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7年9月12日本院作出(2017)晋0821民再9号判决撤销本院(2017)晋082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宋某某不承担责任,该判决于2017年10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英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 贾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