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伍孝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伍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亚军。被执行人伍孝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18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伍孝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孝良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服务费5125.25元,但被执行人伍孝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伍孝良银行存款5200.25元(本案本金、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计算在内)。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