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沈阳金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沈阳金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655号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A区9号。法定代表人南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妮妮,女,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金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红沙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后1372元由原告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见文娟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维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