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许成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成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12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成才,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成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7)鄂011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成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许成才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毒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许成才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成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成才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成才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成才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群审判员 黄毅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