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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李洙在诉延吉市征收局行政征收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洙在,延吉市征收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1行初118号原告李洙在,男,朝鲜族,现住龙井市。被告延吉市征收局,地址:延吉市建工街388号。法定代表人刘钢,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勇万,该局法规科科长。原告李洙在诉被告延吉市征收局行政征收协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洙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洙在负担。审判员  李相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