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韩桂环、刁树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环,刁树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760号申请人:韩桂环,女,1983年11月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刁树章,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韩桂环与被告刁树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桂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刁树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刁树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