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宇与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516号原告:刘宇,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被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刘宇与被告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