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5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余立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余立兵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58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60号。负责人:叶远航,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立兵,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余立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331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33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林良用为其所有的牌号为闽A×××××的轿车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投保了6633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2015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金立兵经营的温岭市太平莱迪森商务宾馆(个体工商户)外墙瓷砖脱落,将林良用停放在宾馆门口的闽A×××××号车砸中,造成该车辆天窗、挡风玻璃等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向林良用支付了赔偿款5000元,林良用为闽A×××××号车花费车辆修理费48318元。后原告向林良用支付了车辆损失保险金43318元,取得向被告代位求偿的权利。另查明,温岭市太平莱迪森商务宾馆因自行停业于2015年11月30日注销登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立兵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赔偿款4331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元,由被告余立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志鹏 更多数据: